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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说了句"不行" 税务局输了官司

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4-8-18 23:53:49  点击率:563  [关闭窗口]
  纳税人张某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后,于6月份开了一家规模很大的公司进行商业批发。7月初他又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当时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李某告诉他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将其会计核算方法报税务机关备案。张某说他没有建账能力,并且写了一份关于请求批准不设置账簿的申请。由于税务人员李某知道张某属于那种必须建账的纳税人,就口头说了句“不行”,也没有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随手就将申请还给了张某。于是张某以税务机关对其提出的申请不予答复即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该县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地审查分析后作出了税务机关败诉的判决。
  其实,本案主要涉及的是行政许可的书面答复问题。纳税人张某开的是一家公司,而且经营规模较大,又不是没有建账能力,对此,《税收征管法》第19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第60条又对不建账的法律责任予以了明确,即“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2条又作了详细的规定,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而准确核算是依法纳税的基础,对这样一家规模经营的公司显然有能力建账进行经营核算,税务人员李某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规定不批准张某不建账的申请是完全正确的。
  但是,《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进行了规范。该法第32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38条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办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并告知其享有的救济途径,从而使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够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由于《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所有的行政机关对他们行政许可的设定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规范,对于纳税人是否需要建账,是必须经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而由税务机关作出是否批准的法定行政许可之一。
  本案中,税务机关在税收法律方面的把握没有问题,但是对于纳税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却没有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要求办理,从而成为本案败诉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