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税收法规
   会员中心
会员名:
密 码:
  
注 册  升级申请

栏 目:
关键词:
  
税法高级查询
 
  税收法规  -> 中央法规   -> 增值税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国家林业局2004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04]23号
2004-05-14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管理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的规定执行。

    现下达国家林业局2004年度进口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1、2),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 l、国家林业局2004年进口种子(苗)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04年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计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相关附件:
    国家林业局2004年进口种子(苗)计划
    国家林业局2004年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计划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招聘信息 | 意见反馈 | 加为收藏 | 系统管理
联系 EMAIL : [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 65339212
顺诚税务咨询网版权所有 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