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税收法规
   会员中心
会员名:
密 码:
  
注 册  升级申请

栏 目:
关键词:
  
税法高级查询
 
  税收法规  -> 中央法规   -> 消费税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6号
2003-12-3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6号

2003-12-3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 ?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II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III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相关附件: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招聘信息 | 意见反馈 | 加为收藏 | 系统管理
联系 EMAIL : [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 65339212
顺诚税务咨询网版权所有 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