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劳服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应符合《关于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就发[2001]54号)的基本条件,其中,安置比例达到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政策规定的比例,可申请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安置比例未达到原政策规定比例,企业每安置1人,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定额扣减优惠。企业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合格,颁发《加工型企业人员安置认定证明》,企业凭此证明向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或减税申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