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1]4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1]4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