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