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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3]28号
2003-04-08

市财税八分局、上海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流便函[2003]037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确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流便函[2003]037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

文号:流便函[2003]037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流转司

颁发日期:2003327

 

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的规定,经审查,下列109种车型属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详见所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明细表(2003-2)),请通知各地征收机构严格按所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明细表(2003-2)》中规定的三家生产的规定车辆型号,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手续。

    附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明细表(2003-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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