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流便函〈2002〉080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确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流便函〈2002〉08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