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函》(流便函[2001]057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流转税管理司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函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