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126号 )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2001]12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