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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87]129号
1987-06-04

  根据《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下同)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拥有并且使用车辆,均应依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及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中外合营企业经营运输业务所使用的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拥有并且使用的各种人力货(客)车、拖车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恢复征税,自行车开征日期另行规定。

  三、本市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如下:

  类别项目计税标准全年税额备注

  机动车乘人汽车每辆320元(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每吨60

  摩托车二轮每辆60

  三轮每辆80元(包括机动三轮客车)

  轮便摩托车每辆20

  汽车拖车乘人每辆224

  载货每吨42元包括拖拉机

  临时牌照每十天为一期,每期按该种车辆税额百分之三计征,不满十天亦以十天计算。

  非机动车各种人力货(客)车、拖车每辆24

  自行车每辆4

  

  四、车船使用牌照税每半年征收一次,分别在一月二十日、七月二十日前缴纳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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