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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由财税征收机关核拨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可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沪税地[1993]60号
1993-05-20

 

   上海市税务局第五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可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这里所指的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我局原解释为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并由财政支出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但本市少数主管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其经费是由财税征收机关拨付的,要求也能享受免税照顾。经研究,对这些事业单位的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从1993年起可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给予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照顾。

  特此通知。请遵照办理。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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