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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派虹口区税务分局对公安部门核发临时牌照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8]76号
1988-05-09

虹口区税务分局:

  近年一,各单位和个人购置车辆数量日益增多,其中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每年核发临时牌照的车辆达几千辆,由于各区、县税务局机关对核发临时牌照的车辆在征收车船使用税上难于控制管理,以致发生漏税现象,为了防止偷漏税情况的发生,经与市公司局交通处协商,由你局派驻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负责发给临时牌照的车辆和新发行驶牌照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现将有关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牌照的车辆,应按照《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二、对本市各单位和个人新购或复驶车辆,应按其车辆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新领牌照或复驶时,统一由你局负责征收该车辆当年度的车船使用税,你局将征税的全部车辆资料,定期分区、县抄录清册转送关区、县税务机关,以利各区、县局及时掌握车辆资料,防止漏征现象发生。

  三、为了确保国家税收。加强征收管理,你局对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的协税工作。可每季支付协税费五千元,在税务经费中列支。

  四、对临时牌照和新领牌照车辆征税工作,你局可从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开始负责征收。以前临时牌照和新领牌照车辆未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应由其车辆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五、要加强对派驻征收人员的业务辅导,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密切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的联系,以确保征收工作的完成。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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