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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行<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7]98号
1987-05-11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直属第四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征字第003号《关于实行<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知照。对《车船使用税记录卡》(以下简称《记录卡》)的使用,经研究,今年本市车船暂不制发《记录卡》,仍按我局制发的“纳税标志”代用。从一九八八年起,对本市车船将使用《记录卡》。《记录卡》由市局统一制发,请各区、县局将现有征税车船和免税车船数量于七月底前报市局以便印制,纳税记录卡和免税手册(统计表附后)。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一日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和《免税手册》数量统计表

项目

车船种类

征税车船(辆、只)

免税车船(辆、只)

合计

一、机动车辆

 

 

 

1、乘人汽车

 

 

 

2、载货汽车

 

 

 

3、拖拉机拖车

 

 

 

4、三轮摩托车

 

 

 

5、二轮摩托车

 

 

 

6、轻便摩托车

 

 

 

二、机动船舶

 

 

 

三、非机动船

 

 

 

总计

 

 

 

填表单位                  填表人          日期      

  

  关于实行《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的通知
  (87)财税征字第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据一些省、市税务部门反映,在对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工作中,由于车船使用税是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完税证一般都在车船使用单位入帐,造成外出行驶的车船没有完税证明,给纳税检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并发生了本地已税车船在外地被重复征税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以利于各地税务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过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建立《车船使用税的纳税记录卡》(以下简称《记录卡》)、《记录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基层税务机关视同完税证管理,与完税证同时颁发并加盖机关完税印章。(记录卡)由车船使用人保存。并随车船用行,以省税务机关查验。《记录卡》的具体执行日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但最迟应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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