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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7]88号
1987-04-28

 

各区税务局、各县税务局、直属第四税务分局:

  为了支持邮电事业的发展,并促使电企业对其拥有的房产和车船加强管理、合理使用,最按财政部制发了《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的贯彻意见:

  一、在本市房产税开征地区市,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逢用的房产,一九九O年底免征房产税,已征收的今年一季度房产税请按规定办理退税;邮电部门所属的电信企业房产,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共用的房产,可按照各自使用比例分别征免房产税。

  二、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使用的车船,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房产和车船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邮电部门的职工住宅,是出租给职工使用不属企业自用房产,经请示财政部税务总局,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由于这部分职工住宅都属邮电部门自行管理并入固定资产科目击者房产原值的,按规定随企业其他房产一并从价计征房产税。为平衡居住用房的税负,可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以上各点,请遵照办理。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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