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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免征房产税的通知 沪税地[2001]35号
2001-07-0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
]
125
号)规定,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对本市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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