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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普陀区文化馆、桃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转让房产使用权征收房产税若干问题请示 的批复及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23号
1998-03-20

        你分局沪税普发字(1998)第2号《关于普陀区文化馆、桃苑房地产有限公司转让房产使用权征收房产税若干问题的请示》悉。由于近来各单位在房产税的征管上反映类似情况比较集中,根据房产税的有关征收规定,现就转让房产使用权及其他房产税具体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分局请示中对普陀区文化馆、桃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在转让房产使用权后所发生的房产税的征收处理意见。

    二、对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建房后受让房产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使用的房产应按规定从价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房产应从租计征房产税。

    三、对提供房屋使用权进行中外合作的,可根据沪地税地(199552号文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对确属税后分得的利润,可凭主管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由合作企业按实际使用的房屋造价,从价计征房产税。

         2.对无证明或税前分得的利润及其他不论以何种名义取得的收入,均应视作租赁收入,由出租方从租缴纳房产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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