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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租入公房进行改建、扩建有关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1]53号
1991-07-06

 

市税务局第五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

  近几年来,有较多的企业对租入房管部门的公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增添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对这部分房产增值部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各企业的房产,包括租入房屋改良工程中的改建、扩建部分,凡应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均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但据了解,这些对公房改建、扩建和增添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而发生房产增值部分,虽然企业是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由于房管部门对改建、扩建和增添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后的公房,又增加了房租,因此这类房产的增值部分房产税实际上已由房管部门按租金收入一并缴纳。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决定暂不对企业征收这部分的房产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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