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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7]19号
1987-01-28

 

        

   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要否征收房”税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企业房产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的,不论结构,形状及用途如可,那应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而记入小型设施”等其他项或者以“待摊费用”处理的,如果构成房屋形状的。(有屋顶和墙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未构成房屋形状的各种工棚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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