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税收法规
   会员中心
会员名:
密 码:
  
注 册  升级申请

栏 目:
关键词:
  
税法高级查询
 
  税收法规  -> 地方法规   -> 上海税法   -> 土地增值税 ->正文

关于对学校出租教室用于教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否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沪税政二[1986]144号
1986-10-23

虹口区税务分局:

  您局虹税发(86)字第48号《关于学校出租教室用于教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否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报告》悉。经研究,为了充分利用教育设施,有利于提高全民的文化知识水平,对属于学校自有房屋的空闲教室,出租给机关、企事业单位用于教学活动的。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自一九八六年第四季度起免征房产税(对以前已征的不退);对出租给非教学用途的教室,其取得的租金收入,仍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此复。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附件: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招聘信息 | 意见反馈 | 加为收藏 | 系统管理
联系 EMAIL : [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 65339212
顺诚税务咨询网版权所有 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