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615号)转发给你们,本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1%,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