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税收法规
   会员中心
会员名:
密 码:
  
注 册  升级申请

栏 目:
关键词:
  
税法高级查询
 
  税收法规  -> 地方法规   -> 上海税法   -> 土地增值税 ->正文

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税收处理的补充规定 沪地税地[1998]13号
1998-03-04

 

  关于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按我局沪地税地(199552号《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税收处理问题的规定》第二点,可扣除补缴土地出让金(指由企业支付,如属于受让方支付的不得扣除)、市政“七通一平”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余额,按分档税率计征。现经研究,还可扣除企业的基准地价,如还未核定基准地价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规定,以评估地价扣除。

  对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比照本规定办理。

  

 

 

相关附件: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招聘信息 | 意见反馈 | 加为收藏 | 系统管理
联系 EMAIL : [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 65339212
顺诚税务咨询网版权所有 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