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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1994]16号
1994-03-17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5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此之前,我局沪税地(1993102号《关于实施税制改革对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附加和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问题的通知》,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征收问题已作处理,因与财政部的明传电报相一致,故一并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5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其他地方税种的改革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112日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城乡维护建设税改革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为保证城乡建设资金的需要,财政部于19931229日下发了《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电报。《请示》中建议,在新《条例》出台之前,请国务院准予暂按财政部19931229日下发的明传电报执行。

  二、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地方税种的改革,在集中精力确保已出台税种顺利实施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到成熟一个,出台一个,使税制改革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在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未出台前,仍按原税法和税收条例执行。

  以上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望各地依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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