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市对各兑付机构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户管分工,应按照市局有关个人所得税户管分工的文件规定予以具体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