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