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税发[2000]3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零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