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