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