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63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6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