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