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405号)转发你局,请结合沪税外[2000]29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