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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财税明电[2004]3号
2004-0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对出口焦炭炼焦煤停止出口退税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l、从2004年5月24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270400lO的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码为27011210的炼焦煤,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

    2、2004年5月24日以后,出口上述代码的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F1期为准。各地财税部门务必在2004年5月24日之前将本通知内容告知相关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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