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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2004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04]18号
2004-04-28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农业部提出的申请,现下达农业部2004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请据此办理有关手续。

    具体管理办法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

相关附件:
    免税进口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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