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税收法规
   会员中心
会员名:
密 码:
  
注 册  升级申请

栏 目:
关键词:
  
税法高级查询
 
  税收法规  -> 中央法规   -> 进出口税收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财税明电[2004]2号
2004-04-01

 

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决定对出口磷酸氢二铵暂停出口退税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l自2004年4月2日至2005年4月1日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l053000103l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暂停增只值税出口退;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2004年4月2日以前已经签定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同,在2004年4月2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l%的退税率执行。已签定的合同须征2004年4月12日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一日 

相关附件: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招聘信息 | 意见反馈 | 加为收藏 | 系统管理
联系 EMAIL : [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 65339212
顺诚税务咨询网版权所有 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