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 )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对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具体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