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七分局: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82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经贸产业[2001]82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