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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设《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地税稽[2003]11号
2003-05-09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意见》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票据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沪财预[2002]9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增设《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发票》(票样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购用印制簿》手续,经批准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凭《发票购用印制簿》对非应税项目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发票》。
    二、《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发票》为手写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黄打黑墨印框);第二联发票联(棕色油墨印框,防伪水印纸,无色荧光防伪标记,套印监制章);第三联记账联(红打黑墨印框)。
    三、《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发票》规格为:177×96=48K;代码为:0661031131;字轨号:沪Ⅱ(61);包装为:50份/本,40本/包。
    四、《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发票》印制价为:3.80元/本;发售价为:4.90元/本。
    五、《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发票》自2003年5月1日开始启用。
    六、《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开具、缴销、检查等管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沪财预[2002]98号文件的精神,严格区分应税和非应税项目发票的使用,对其应税项目使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对非应税项目使用《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发票》。凡发现滥用税务发票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使用《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发票》的资格,并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票样(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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