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税收法规
   会员中心
会员名:
密 码:
  
注 册  升级申请

栏 目:
关键词:
  
税法高级查询
 
  税收法规  -> 地方法规   -> 上海税法   -> 税收征收管理 ->正文

关于增设《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地税稽[2003]10号
2003-05-06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意见》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票据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沪财预[2002]98号)精神,考虑到幼托教育在票据使用中的特殊性,经研究,决定增设《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票样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购用印制簿》手续,经批准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凭《发票购用印制簿》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
    二、《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为手写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存根联(黄打黑墨印框);第二联发票联(女方单位报销凭证,棕色油墨印框,防伪水印纸,无色荧光防伪标记,套印监制章);第三联发票联(男方单位报销凭证,棕色油墨印框,防伪水印纸,无色荧光防伪标记,套印监制章);第四联记账联(红打黑墨印框)。
    三、《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规格为:127×177=36K;代码为:0662031141;字轨号:沪Ⅱ(62);包装为:50份/本,40本/包。
    四、《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印制价为:6.90元/本;发售价为:8.30元/本。
    五、《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自2003年5月1日开始启用。
    六、《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开具、缴销、检查等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将按规定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票样(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相关附件: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招聘信息 | 意见反馈 | 加为收藏 | 系统管理
联系 EMAIL : [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 65339212
顺诚税务咨询网版权所有 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