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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3]18号
2003-04-1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0号)规定,年内将开展六项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税务分局要继续把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并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稽查(管)科、征管科、税政科等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
    (二)精心组织。根据2003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内容、对象及要求(详见《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应注意通盘考虑,突出重点,一员进厂、各税统查,避免重复交叉检查。要制订具体检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排出应查企业名单,化突击为经常,分阶段实施,并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查前培训,确保检查效果和检查质量。
    (三)注重实效。在专项检查中,要把检查质量、检查实效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时间和进度服从质量。做到应查必查,事实清楚,定性正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得当。
    (四)加强征管。各税务分局在专项检查中,要及时就发现的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对策,切实加以解决。
    二、时间安排与总结报告
    (一)对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行业消费税的专项检查工作,时间安排在4—6月份内进行,8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连同《化妆品消费税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1)和《护肤护发品消费税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2)上报市局流转税处、稽管处。
    (二)对企业所得税的专项检查,考虑到年度汇算清缴因素,检查实施时间安排在下半年,9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连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附表5)报送市局所得税一处、稽管处。
    (三)对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各税务分局在做好准备工作后,即开展检查工作,在9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和填制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3)、《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足球俱乐部统查情况统计表》(附表4)报送市局流转税处、所得税一处、所得税二处、稽管处。
    (四)对建筑安装业普通发票的专项检查工作从4月份开始,9月底结束,10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连同《建安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6)报送市局稽管处。
    (五)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专项检查,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结合年度清算工作进行,检查工作至8月底前结束,各税务分局要做好统计和总结工作,于9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和填制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7)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稽管处。
    (六)对预提所得税的专项检查自7月份开始,为期三个月,报送总结报告等其他具体要求由市局另行布置。
    三、其他事项
    (一)为了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各税务分局可在完成市局布置专项检查任务的前提下,自行安排其他重点行业的专项检查,检查情况与结果应在10月底前报送市局稽管处。
    (二)为了提高专项检查报告的报送和汇总分析工作效率,各税务分局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报送电脑软盘,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汇总表格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
    (三)在税收专项检查中,各税务分局发现并查处的重大税务案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局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1.《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项目报送明细表》
          3.《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汇总统计表表式》(附表1—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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