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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3]12号
2003-03-19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8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从事粮食(油料)收购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由上海市粮食局颁发的《上海市粮油收购资格证》,在与卖粮(油)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票样附后)。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粮食(油料)收购发票使用,或作为会计入账凭证。
    二、对使用《统一发票》的粮食(油料)收购业务的企业,在开具《统一发票》的同时,必须附《上海市粮食(油料)收购凭证》。
    三、《统一发票》为四联手写、电脑版发票。手写版发票第一联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第二联发票联(棕色油墨印框,防伪水印纸,无色荧光防伪标记,套印监制章)、第三联抵扣联(绿色油墨印框,防伪水印纸,无色荧光防伪标记,套印监制章)、第四联收购联(红色油墨印框),规格为:210×150=25K;电脑版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第一联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第二联发票联(棕色油墨印框,无色荧光防伪标记,套印监制章)、第三联抵扣联(绿色油墨印框,无色荧光防伪标记,套印监制章)、第四联收购联(红色油墨印框)。规格为:210×6英寸。
    手写版《统一发票》代码为:1710031142,包装为:50份/本,40本/包;电脑版《统一发票》代码为:1710031140,包装为:100份/包,1000份/箱。
    手写版《统一发票》印制价:12元/本,发售价为:14元/本;电脑版《统一发票》印制价:0.50元/份,发售价为:0.60元/份。
    四、《上海市粮食(油料)收购凭证》基本联为五联式,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农户联、第三联结算联、第四联收购联、第五联统计联。具体式样、内容由主管税务机关与各区县粮食主管部门商定,印制、管理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五、《统一发票》只限于从事粮食(油料)收购业务的企业使用,于2003年4月1日起用,原从事粮食(油料)收购业务企业使用的《上海市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至2003年3月31日停止使用。
    六、《统一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开具、缴销、检查等管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规定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2、票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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