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 我是某市一家大型家电生产企业的财务经理,我公司主要生产家用电器系列产品,通过全国200多个特约经销商组成销售网络向外销售。考虑到公司处于高税区,所以公司与经销商的操作思路是:公司以较低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各地的特约经销商,然后以组织活动的形式,再从经销商那里返还一定的利润,其中定期召开座谈会、信息发布会和市场调查会是活动的主要形式,目的是想规避一部分税款。 2004年7月18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我公司2003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我公司2003年的会务费开支1600万元,其中向客户收取会务费1500万元,企业支付100万元。公司就会务问题作了如下财务处理:在列支会务费用时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会务费1600万元;收到客户交纳的会议费时冲减“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管理费用”会议费1500万元。公司账面上发生的会议费在“管理费用”中的反映为100万元,这是我公司支付给会议中介机构的会议服务费用。 税务机关认为,我公司对会务费的处理是错误的,因为这笔收入与产品销售存在客观上的联系。于是要求我公司把向客户收取的会务费1500万元作为价外费用处理,补缴增值税255万元,补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5万元(我公司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其实,早在2003年初,为了避免会务费被认定为价外费用,我公司专门向有关专家进行了请教,专家建议我们:召集客户开销售座谈会、信息发布会和市场调查会,可以委托一家会议公司出面组织并具体负责,由我公司向参加会议的客户或代理商收取会务费,我公司给会议组织机构支付服务费用。这样,在我公司的财务账面上就不反映会议的收入,而是作为代收代付的形式核算1500万元会务费业务,我公司账面所体现的费用是支付给中介机构会议组织服务费100万元。代理专家认为,经过以上处理,就属于代理业务而公司则不用缴纳相关税收了。 现在看来,我公司的操作与税法规定产生了偏差。请问,我公司的操作方式究竟错在哪里? 某大型家电生产企业财务经理 李小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公司以较低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各地的特约经销商,然后以组织活动的形式,再从经销商那里返还一定的利润,这种做法属于偷税行为。事实上,从经销商处返还的利润属于公司销售货物价款的一部分。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企业会计如何进行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税务机关将你公司从特约经销商处收取的会务费,以价外费用的名义作补税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税法不允许纳税人通过任何形式进行避税,如果纳税人存在避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过程中,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以及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等现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角度而言,你公司适当地进行商务活动和其他各种宣传活动是很正常的。在此期间发生一定的费用,如召开座谈会、信息发布会和市场调查会和其他宣传活动,向参会人员收取或者支付一定费用,是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的。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要合法操作。从你公司2003年度合计收取的1500万元会务费的上述筹划过程来分析,显然是有问题的。从具体的业务流程角度分析,这种做法不符合代理业务的形式要件:你公司虽然委托会议公司出面组织,以你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活动的主题和具体要求并负责具体组织,但是你公司向参加会议的客户或代理商收取了会务费,从而使筹划活动陷入偷税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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