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由于变更注册地址向大连市地税局西岗区征收管理分局提出了废业申请,分局在对其进行废业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不仅变更了注册地址,股东也发生了变化。税务人员从该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中了解到该公司原有的5名个人股东将其投资800万元的该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给现有股东,股权转让价格为1980万元,而这笔股权转让并未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6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因此,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原5名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当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各自的个人所得税。以股东王某为例,其出资额为150万元,出资比例为18.75%;则王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减除股权原值(费用忽略不计)后的余额,即1980×18.75%-150=221.25(万元),按照20%的比例税率,则王某应缴个人所得税44.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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