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 我公司为一房地产开发公司,2000年河南省郑州市中国银行委托我公司开发房屋101套,2002年建成后我公司以每平方米1560元的均价购买房屋35套。2003年我公司以每平方米2600元的均价转让了所购房屋20套,2004年以2800元的均价转让所购房屋15套。请问转让所得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振兴房地产公司 王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应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你公司2003年以每平方米2600元的均价转让所购房屋20套的所得和2004年以2800元的均价转让所购房屋15套的所得为转让购置不动产的全部收入,2002年以每平方米1560元的均价购买房屋35套的全部支出为不动产购置原价,这两者之间的差额为营业额,应作为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